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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8:35:36
单就其中的每一个治理环节--比如调解、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来看,枫桥经验似乎并不那么独特和鲜明,但就将这些经验整合成一个全面的治理实践,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自觉经营和维护来看,枫桥经验的做法恰好体现了一种法治的本土资源,它更着眼于法治建设的本土传统与现代制度文明的内在统一。
所以,正如黄宗治所分析,调解包含着某种程度的道德理想和实用性的结合[26],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实用道德主义的调解原则。第三,通过《人民日报》和其他各种地方党报的宣传推广,使其产生重大影响。
这次将侄子告上法庭,一是侄子出手伤害他们,实在伤心。在宣扬某种特殊的价值和意识形态的同时,也可能出现教条化、空洞化、理想化的趋势。在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未果的民间纠纷时,法庭邀请相关调解人员到庭旁听,让他们学习审判人员说理讲法的特点和调解技巧,以进一步提高他们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它生动表明司法独立的要求与充分利用和调动其它救济途径其实并不冲突,不同的部门、组织之间加强联合互动的合作机制,将有利于整合法律资源,急人民之所急,更好地体现司法部门的服务职能。它所提出的说服理由,既有道德感化,也有经济算计。
这些实践智慧的总结,既带有亲民为民的特色,也说明政府或国家在其中扮演的主导角色。枫桥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语词和实践如何交错并最终可能走向统一的制度样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的基本内涵,我们不宜简单地全盘照搬,但也不宜简单地全盘否定。通过法治解决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能够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奠定维护、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四、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其能否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
三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二)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在司法功能不彰的情形下,我们曾经希望借助于信访制度来解决矛盾,但结果导致了司法一定程度的边缘化,党政机关不堪接访重负,且因为大量的上访都是涉诉信访,接访者也难以对所涉争议做出公正的评判。 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司法公正 依法行政 社会治理 。第六,法治的关键还在于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法治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文明社会意味着人们行为的规则是法律。
[23]蔡定剑:《被误读的新加坡经验》,载《南风窗》,2006(2)。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落实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47]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进一步压缩政府审批权限、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
在人治社会,如果遇到贤明的君主、清廉而又富有能力的官吏,也可能形成一定的凝聚力,但这种人治社会不可能从根本上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这种凝聚力是有限的。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是一种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47]共和国经过60多年的风雨兼程,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崛起于世界的东方。
但一个崛起的经济发达、人民幸福、政治文明的大国,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大国,一个和谐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社会。人类总是渴望生活在一种有序的、稳定的环境之中。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为,如此则可以将规则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本身,人们在行为时会自动遵守各种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仅仅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基本保障。第三,法治具有科学性。法治作为一种规则治理模式,能够引导人们选择行为方式,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形成按规则行为的习惯。
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12](P11)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第四,依法行政与建立法治政府。
实践中,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我们的维稳成本居高不下,各级党政机关的维稳压力越来越大。[43]《IFC: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由第83位升至第67位》,载《中国经济时报》,2008-04-24。
[3](P114)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人治社会缺乏对统治者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个人的专断和权力的过分集中。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11](P163)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
这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遵纪守法的人占多数,那么这个国家就能保持强大。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
[23]即使是在法治社会,如果吏治腐败,也可能会遇到比人治更糟糕的问题。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社会上的大多数纠纷和摩擦还需要依靠公共道德、党纪政纪等社会规范来解决。
笔者认为,西方的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是其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的结果,这种法治理念更多地关注西方社会形态、历史文化传统,未必都适用于东方社会。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完全消除。
(一)法治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有几千年的人治历史,其中存在过许多盛世时期,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并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治是以规则治理为主要特点的治理模式,而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并且公开,而且在当今绝大多数现代国家中,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社会成员整体的充分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需求,遵守法律也就是实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但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在逐步进入工业社会乃至所谓后工业社会后,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迁,日益从原来的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矛盾和挑战,传统的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治理结构很难应对这些矛盾和挑战,以法治为中心的规则之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便至关重要。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6](P147),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
同时,法治也保障着人民的尊严。这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是有害的。
司法公正固然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是始终不可分离的。
这种利害关系有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中的许多内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相当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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